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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温馨提示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5-28 15:54:01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业主、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工资薪

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6.经营所得税前扣除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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