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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解 读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4-05-09 09:18:15
修改的主要内容(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关干“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

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

与现行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发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删除“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相关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关干“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考虑到部分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情形未达到立案标准,适用简易处罚或首违不罚而无需立案,删除“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秘:

(五)完善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

将近年来发票制度改革成果固化为制度安排,对发票印制、领用、开具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一是按照“企业印制发票”转为政府采购事项的要求,删除“发票准印证”“印制发票的资格”等规定,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发票防伪用品管理要求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是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减轻纳税人发票使用负担,删除发票领购、簿、发票工本费、发票保证人和保证金等相关规定。三是为防范冒用身份领用和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明确身份验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领用、开具、代开发票时,其经办人应当实名办税”;细化《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变更金额”包括不得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完善纸质发票作废红冲的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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