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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 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 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04-10 16:25:06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士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

地城镇士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

(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

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

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

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

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

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

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

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

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

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

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

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

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

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士

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

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

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

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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