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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 (三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12-15 09:49:08
[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问题6]三项加计


[问题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 17号) 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 25号)等文件(以下简称43号公告等文件) 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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