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0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二)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3-09-25 09:22:02享受条件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 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2.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 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 (含本数) 以下的贷款。
3.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